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发布关于对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丽关缉查字〔2025〕1号)。

2021年8月10日至8月25日,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用名:承德莹科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受广州昇旺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出口氟化氢铵63吨,报关单号为020220210000543657、020220210000543230、021720210000310884,申报FOB总价为75600美元,申报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并申领了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实际出口目的国为埃及,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明知实际出口目的国为埃及的情况下,仍配合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并将虚假单据及最终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传递给货代公司用于报关,已构成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的走私行为及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该公司官网介绍,莹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于2016年12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839999。2017年获得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过河北省A级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是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是河北省无机精细氟化工技术创新中心,是河北省含氟副产物综合利用工程研究中心,是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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